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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约定俗成的扑克牌游戏名称构成正当使用——西安中院判决远航公司诉腾讯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0年2月11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摘要
裁判要旨
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而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案情
2005年5月14日、11月21日,远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远航公司的网站在其游戏中心页面将“保皇”、“挖坑”作为扑克游戏名称进行使用,并载明“保皇”游戏开始且流行于山东一带地区,具有强烈的悬念,在胶东极有群众基础;“挖坑”是远航游戏中心在参考陕西民间“红桃四”游戏的基础上进行自行研发和推广的益智棋牌网络游戏。腾讯公司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将“保皇”、“挖坑”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此外,中国游戏中心等网站也将“保皇”、“挖坑”作为扑克游戏名称在其网站与“升级”、“斗地主”等并列作为游戏种类列表中的名称使用。
远航公司起诉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挖坑”、“保皇”一致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提供“挖坑”、“保皇”游戏服务,侵犯了远航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30万元。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挖坑”、“保皇”分别为起源于陕西、山东地方扑克牌游戏名称,且一直是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广泛使用,远航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腾讯公司将“保皇”、“挖坑”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并未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判决驳回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远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4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使用特定游戏名称符合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商标最本质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昭示商誉,以利消费者遴选甄别。但是,商标权从来都不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商标正当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美国法院认为,正当使用包括三个构成要素:1.非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人不是将原告的描述性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即其使用该标识是为了描述其商品的特征而非指示其商品的来源。2.公平、善意的使用。要求对他人描述性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对自己产品描述的必要,而且这种使用必须是合理且善意的,即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商誉。3.仅仅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即使用他人商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仅仅是用来描述自己商品的特点。具体到本案中,腾讯公司使用“挖坑”、“保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注册商标如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则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文字,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判定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已经收录或记载的商品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已为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游戏的名称,也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商品的名称一般可以由生产该商品的企业用于商品的包装上,从而方便消费者辨认;如果以通用名称作为商品的商标,那么商标的识别功能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商品通用名称不能由某一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而专用,否则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当然,构成通用名称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且,通用名称的构成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必须是确已实际成为公认的商品类别名称。本案争议的“挖坑”、“保皇”分别起源于陕西、山东地方扑克牌游戏名称并被相关公众广泛使用,作为约定俗成的扑克游戏名称,腾讯公司并非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且主观上也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本案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法定的违法行为,其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存在依法予以保护的某种利益,而且这一利益的保护问题没有被专门法所涵盖或排除;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正当性,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公德;被告行为引起了原告前述利益的损害,即存在原告损害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腾讯公司利用自己的QQ大厅,提供“保皇”和“挖坑”网络游戏服务,并未损害远航公司的利益,因此,腾讯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案案号:(2007)西民四初字第23号,(2007)陕民三终字第6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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