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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张某盗窃罪案

 

案情200967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王某在AB区两网吧门前,先后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5辆,合计价值人民币4920元。

20099月,AB区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三被告人作为构成盗窃罪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张某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所以该院分案处理。张某由该区少年法庭审理。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张某后,形成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不恰当,被告人张某仅是“跟随、参与他人的共同犯罪”。

根据张某自己的供述和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在三人共同参与的盗窃中,被告人张某在同伙的口中被称为“小家伙”,只是跟随在成年人身后的小孩子,每次均是由李某或王某“带着去”现场;到了现场后主要分工是“望风”;车子盗得后如何处理也是由李某和王某说了算。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被告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表现为跟随成年人和听从成年人的安排实施盗窃行为,参与到了他人的共同犯罪,据此对张某的量刑应轻于共同犯罪中其他两位组织者和策划者。

二、被告人张某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个人成长经历有关,家庭和社会难辞其咎,但从帮教的效果来说,家庭的帮教更为有利。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自身因素当然是造成犯罪事实的第一位原因,但是,其家庭和社会因素也是促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仅在完成小学四年级的学习后,在远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就外出打工,年幼、技能底下,使得他打工的经历异常艰辛和不稳定,且其收入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需要,使得他生活常常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长期脱离家长和学校的管束,过早地接触到社会不良风气,使他产生不劳而获的想法。在本应该接受义务制教育的时候却辍学在家,家庭和学校都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督和引导义务;作为未成年人,已有多次打工经历,用人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却没有尽到审核责任;作为未成年人,长期漂泊在外,无固定住所,长期留宿公共浴室,浴室管理人员却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核和提醒义务。以上因素是被告人张某走上犯罪道路另一重要原因。

对于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仅是一种手段,关键目的是通过管束、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能够回归到正常的社会当中去。家庭和社会相关组织的帮教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改正不良的习性,其效果则优于强行的羁押,这也符合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本案中,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不予羁押,而是督促家庭做好帮教工作。

三、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

根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材料,被告张某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供述比较稳定,悔罪态度较好。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给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宽大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人张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系跟随、参与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判处缓刑,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的判决。

本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首先仍然需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出发,分析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这一般可以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分析,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是否具有不可或缺性;其次可以通过未成年人成长的经历分析未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以达到建议审判机关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手段更好的改造未成年人,从而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之目的。

                                作者:周良平

                           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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