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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案判决书摘录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台北地方法院

■编者按:台北地方法院911日对陈水扁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引起各方关注,特摘录判决书相关说理部分,供参考。

● 陈水扁: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贰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指民国95年即公元2006年)71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交付贿赂案。

● 吴淑珍: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叁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行贿案;

    7.南港案。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二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二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 马永成:

    有期徒刑20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前;

    2.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 林德训:

    有期徒刑16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后;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4.伪证。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二人领用“国家”高薪俸禄,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二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二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陈致中:

    有期徒刑26月 洗钱案。

● 黄睿靓:

    有期徒刑18月,缓刑5年。 洗钱案。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媳,其二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二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二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我“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二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且其二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智以回馈社会、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其二人之参与程度,以被告陈致中涉入较深且广,被告黄睿靓多为参与提供账户名义,涉入之程度相较为轻等一切情况,各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并予宣告缓刑5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审酌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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