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我请律师  
 

此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夺

   被告人胡某, 1972年10月出生,农民。

  2005年4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租乘何某的摩托车时,以叫人送租车费为名借车主何某手机打电话,趁机拿走何某价值1008元的手机逃离。

  200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胡某与刘某外出玩耍时,借刘某的手机打电话,尔后趁机拿走刘某价值1380元的手机逃离。

  2005年8月4日晚上8时,被告人胡某租乘黄某的摩托车时,以打电话给女友送车费为名借车主黄某手机,尔后趁机拿走黄某价值720元的手机逃离。

  2005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租乘冯某的摩托车时,以找人借钱为名向冯某借手机打电话,趁机拿走冯某价值900元的手机逃离。

  被告人胡某先后作案四起,涉案金额4008元,所得手机均拿到当铺处置,所得赃款被挥霍。

    讨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胡某以借打电话为由拿走他人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

  分歧一、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本质在于“骗”,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了四位被害人的信任,使四位被害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仅仅是借手机打电话的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却将被害人的手机骗走变卖,因此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分歧二、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构成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这里的“处分”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处分人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具有处分能力的人;二是被骗人是否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本案中,四位被害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听信被告人胡某借手机打电话的幌子后,将自己的手机交给被告人胡某,并不是将手机的所有权处分给胡某,而仅仅是将手机暂时给被告人胡某用,在此时被告人胡某对手机并不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尽管被告人胡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尽管四位被害人均受了骗,但四位被害人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手机转移给被告人胡某所有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被告人胡某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手机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综上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核心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和诈骗并用,如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乘机窃取财物,这种行为也是属于秘密窃取的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但这种诈骗行为实际上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是盗窃行为的前沿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暂时持有了被害人的手机,为其最终窃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最后被告人胡某趁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携机逃离,其行为在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综上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分歧三、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夺罪。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取得被害人的手机时是公开的,被害人也是明知把手机交给了被告人胡某,彼此之间对手机的移交并无秘密可言,因此被告人胡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在犯罪中实施了数个行为阶段时,主行为阶段吸收从行为阶段,整个行为的定性取决于起核心作用的行为阶段。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由以借打电话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暂时持有被害人的手机和趁被害人不注意持手机逃走两个行为阶段所组成,前阶段是为后阶段的实施创造条件,后阶段是前阶段实施的最终目的,整个行为起核心作用的是后阶段,即被告人胡某趁被害人不注意持手机逃走。因此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是被害人会当场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只是自愿将手机借给被告人胡某打电话,并不是将手机交给其带走,而被告人胡某却乘被害人不备,携被害人的手机逃跑,被害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受到了侵犯。

   综上,张某骗用手机借机逃离的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更多>>
  特色法律服务业务
  其他非诉讼业务
  刑事类业务
  行政类业务
  民商事类业务
  知识产权类业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奥体名座C座15A层   邮编:210029
电话:025-84728578、84850009、84850019 传真:025-84710015
技术支持: 江苏智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30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63号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