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我请律师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

    1、195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5、1993年8月6日,法发〔199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6、1997年4月21日,法发〔1997〕7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1998年11月14日,法释〔199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规定。
    8、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代替。
    9、1989年11月4日,法(行)发〔1989〕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冲突。
    10、1994年1月13日,法行复字〔1993〕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1、2004年7月13日,法释〔200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12、2008年1月14日,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
    13、1995年1月15日,〔1994〕行复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4、199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刑事诉讼法已规定。
    15、1993年7月9日,〔93〕行他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16、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据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适用。
    17、199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依据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不再适用。
    18、1995年5月10日,法办发〔1995〕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19、1993年6月16日,法函〔1993〕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赔偿法已规定。
    20、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1、2001年7月17日,法释〔20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2、1993年9月11日,法发〔199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23、1993年9月25日,法发〔199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4、1993年12月1日,法发〔1993〕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通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25、1991年8月19日,法(行)函〔199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26、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27、1981年7月27日,〔1981〕法研字第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刑法已作规定。
    28、199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29、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0、198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刑法已作规定。
    31、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与刑法冲突。
    32、1989年1月3日,法(研)复〔198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3、199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4、1992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处理减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5、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6、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37、1981年7月6日,〔1981〕法研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劳动教养制度已废除,不再适用。
    38、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行政处罚法已规定。
    39、199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40、2000年5月8日,法释〔200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农村合作基金会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再适用。
    41、198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婚姻法已规定。
    42、1992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与刑法冲突。
    43、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代替。
    44、2000年9月19日,法释〔200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规定。
    45、1993年9月3日,法复〔19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6、198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7、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48、1993年8月12日,法明传〔1993〕251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有关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代替。
    49、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第二审案件如何确定审判时限问题的电话答复》,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50、2008年6月6日,法释〔200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51、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2、1990年1月20日,法(经)复〔199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3、1997年2月25日,法复〔199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与公司法冲突。
    54、1998年12月29日,法释〔1998〕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55、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56、1988年10月4日,法(研)复〔1988〕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合同法、担保法已规定
    57、1981年2月21日,〔81〕法民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8、1981年4月13日,〔81〕法民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的请示的复函》,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59、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与合同法、物权法冲突。
    60、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复函》,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61、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62、1996年3月25日 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冲突。
    63、1990年8月19日,法(经)复〔199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
    64、1988年5月14日,法(经)复〔198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代替。
    65、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6、1998年7月6日,法释〔199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7、1990年3月6日,〔89〕民监字第60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8、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69、1990年11月7日 〔1990〕民他字第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依据已失效,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0、1991年8月13日,法(经)复〔19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1、1993年5月22日,法经〔1993〕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高要县百货公司南岸批发部和高要县百货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凰华侨农工商服务公司柳州办事处和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购销青苎麻合同货款纠纷案与湖南省工矿民族贸易公司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重复受理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72、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规定。
    73、1999年2月9日,法释〔199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4、1999年6月9日,法释〔199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5、1986年10月30日,法(经)复〔198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的批复》,依据已失效,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6、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77、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3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78、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东兴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侨辉房产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浙江办事处合作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79、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80、1998年2月13日 法释〔199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依据已失效,不再适用。
    81、2010年12月9日,法释〔201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82、1984年1月11日,〔1983〕民他字第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已被《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83、1986年11月7日 〔86〕民他字第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问题的批复》,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4、1998年6月23日 法释〔199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85、1995年1月2日,〔1994〕民他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6、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87、1993年11月16日 法发〔1993〕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8、1993年11月16日,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89、1993年3月8日,〔1993〕民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90、2002年7月18日,法释〔200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1、2002年7月31日,法释〔200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92、2002年9月16日,法释〔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代替。
    93、1985年7月9日,法(民)复〔1985〕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4、1992年8月29日,法发〔1992〕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5、1994年10月28日,法〔1994〕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6、1994年3月26日,法函〔199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缴被骗钱物问题的复函》,已被《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97、1996年2月29日,法复〔199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依据已被修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98、1996年10月9日,法〔1996〕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99、2008年12月22日,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100、1982年10月12日,〔82〕法研字第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中国和日本均已经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不再适用。
    101、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已规定。
    102、2002年7月19日,法释〔200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103、1997年4月23日,法复〔199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
更多>>
  特色法律服务业务
  其他非诉讼业务
  刑事类业务
  行政类业务
  民商事类业务
  知识产权类业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奥体名座C座15A层   邮编:210029
电话:025-84728578、84850009、84850019 传真:025-84710015
技术支持: 江苏智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09030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063号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