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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第四次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19年度)

   间:2019428日上午90012:00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人:周中建律师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第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3月18日法释〔20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会议逐条学习该规定,该规定全文共15条,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亮点是在法院审理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

二、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24日法释〔20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会议逐条学习该解释,该解释全文共15条,自201951日起施行。该解释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

三、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逐条学习该意见,该意见全文共13条,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本意见从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三大方面制定。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四、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逐条学习该意见,该意见全文共12条,自20194月9日起施行。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

五、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逐条学习该意见,该意见全文共24条,自20194月9日起施行。该意见要求公检法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六、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逐条学习该意见,该意见全文共20条,自20194月9日起施行。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还指出要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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