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9年3月30日上午9:00至12:00
地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主 持 人:周中建律师
记 录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第三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会议逐条学习该法,该法全文共42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该法分为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明确的把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法》接轨,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调外资与内资同等促进、公平对待,以外商投资领域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赋予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的权利等,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曹骏主任介绍中粮地产、中建地产等9家房企联名上书江苏省高院夏道虎院长《关于依法维护精装房交易稳定避免恶意诉讼造成群体事件的紧急报告》,并介绍相关案情和再审裁判理由
曹骏主任通过介绍南京中院(2017)苏01民再18号富力公司与陆燕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介绍该紧急报告的形成背景。该紧急报告源于南京中院2017年底到2018年底做的一系列判决,支持了富力房产的购房者主张开发商宣传的精装修标准与实际交付标准之间差价部分的补偿的请求。中粮地产、中建地产等9家房企认为,关注到该系列案件的南京众多精装修楼盘的业主纷纷效仿此案件中富力业主的诉请,拒绝收房,要求进行装修核价并退还差价,扰乱了精装房的交易秩序。希望法院给予购房人正确的价值引导,化解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纠纷的关注和矛盾。会议对房地产销售市场现状及该再审裁判的社会意义进行了讨论。
三、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本次会议学习了该指南前两大部分,即案外人基于租赁权、特殊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全文共8大部分,共35条。江苏省高院为同一裁判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该指南。
剩余部分将在今后学习会上组织学习。
本次会议提示全所律师注意学习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和关于修改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司法解释。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