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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次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18年度)

 

    间:20181020日上午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人:周中建律师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第十二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8]12号、法释[2018]1214-18号重点条文

1、法发[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全文共6部分,49条,于2018718日公布。该意见创新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凝聚多方合力化解家庭矛盾,探索完善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案后回访等制度,家事审判机制程序不断创新完善,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效提升,彰显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

2、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全文共5条,自20187223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解决了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间期限的适用,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101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3、法释[201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共7条,自2018810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上海金融法院在级别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相关级别管辖规定。

4、法释[201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全文共35条,自20189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进行,进一步规定了该四种方式适用的相关程序。规定了对依法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还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采取前述方式确定的参考价有异议的救济程序,但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释[2018]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全文共23条,自201897日起施行。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对保障互联网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以及促进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有重要意义。

6、法释[2018]1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全文共12条,自2018101日起施行。主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取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以及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的处理规定。

7、法释[2018]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全文共25条,自2018101日施行。主要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时的权利救济、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限、不予执行的情形、不予执行或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的权利救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等发面进行了规定。

二、周中建、司马炤律师介绍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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