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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第十次业务学习会议纪要(2018年度)

 

    间:2018630日上午

    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全体律师

人:周中建律师

人:方芳律师

会议纪要:

本次会议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第次业务学习会,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周中建律师介绍了湛江仲裁委员会未经审理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径行仲裁裁决、作出仲裁调解的背景组织学习该批复。批复指出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二、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法释(201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最高院决定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最高院的常设审判机构。该规定全文共19条,自201871日起施行。就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作出解释。其中第13条规定,当事人经主持达成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当事人要求按照达成的协议制作判决书。

三、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苏高法电(201841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全文共10条,自201867日起施行。该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下级法院难以执行的长期未结案,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被发现,执行法院难以及时赶赴异地采取控制措施的案件等9种执行案件,可报请上级法院协同执行。

四、周中建组织学习法(2018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周中建律师逐一组织学习最高院第18批的四个指导案例(案例93-96号),其中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认定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五、周中建律师组织学习江苏省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周中建律师通过逐条讲解的方式组织学习该解答。该解答全文分6部分,共26条,自2018626日起施行。该解答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解答,对实务操作、处理上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是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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